授权委托书模板锦集7篇
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力时,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我们遇到,接触并使用委托书的人越来越多,那要怎么写好委托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授权委托书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授权委托书 篇1
委托人:-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授权委托书 篇2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高宗斌(姓名)系 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王晗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武汉天河机场交通中心轨道交通机场站及区间土建预埋工程监理单项备案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王晗
性别: 男
年龄:30
身份证号码: 110103198308301536
职务:工程师
授权委托日期: 20xx年9 月2 日
授权委托书 篇3
委 托 单位: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副董事长
受 委 托人:姓名:XXXX 工作单位:北京旭辉兴科置业有限公司
职位: 法务助理 电话:XXXXXXXXXXXX
现终止受委托人XXX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司与XXX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切授权。
委 托 单位: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篇4
科室: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临床诊断:
本人于 年 月 日因病住院。本人在住院期间,有关病情的告知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需要签署的一切告知同意书,本人郑重委托由 作为我的代理人,代为行使住院期间的告知同意权利,并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全权代表本人签字,被委托人的签字视同本人的签字。
委托人签署同意书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
患者签名: (手印)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与患者关系: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近-亲属 □同 事 □朋友 □其他
受委托人签名: (手印) 年 月 日
备注:患者入院时神志不清或年龄小于18周岁,可不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篇5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性别:_____民族:
出生年月:_____工作单位:
职务:_____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_____性别:_____民族:
出生年月:_____工作单位:
职务:_____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_____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签章)
20xx年_____月_____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篇6
委托人: 住所地: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住所地: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
人,代表本人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事宜, 对受托人在办理前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篇7
XXXXX人民法院:
自即日起,撤销在贵院受理的我司与XXXXXXXX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与__________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