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一、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时,除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保卫处审查备案。
二、审查同意后,须填写外来人口登记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并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凭花名册发放临时出入证。
三、凡来校施工的包工队必须把所有的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具造册报保卫处备案,完工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保卫处检查。
四、包工队要确定一名治保员,负责本队的治保工作。
五、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包工队不按安全规程操作,使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无法保障及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保卫处有权通知立即停工。
七、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取暖、做饭,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违规使用的电器,造成事故的,按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内随处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严禁在校内焚烧垃圾及其它杂物,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严禁在教学、办公、休息区域嬉耍、打闹及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十、建筑施工及车辆噪音应尽量避开学生上课及师生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呈请院领导批准。
十一、施工车辆必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入校,不得随意乱停,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在校内练车及其他违反学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者处罚50——100元。
十二、使用单位和分包工程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搞好治安。对于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员,依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三、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所用各类人员的遵纪守法及安全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对外单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安全合格证和施工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参加;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准确认真执行发包方有关规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4、要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5、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有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它事故的任务,应同发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人员审查,主管热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开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续。必要时在发包方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部门认定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各专业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人事部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不安全情况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考核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
外包工、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级安全制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4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内容
2.1因生产需要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提前申请报公司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2.2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及本地临时居住证。
2.3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纪律、保密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2.4必须与雇用的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注明安全责任。
2.5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串岗。
2.6临时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工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结果通知公司综合部及有关部门,罚款可直接从雇用临时工单位扣除。
2.7临时工不得进入公司安全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临时工,经教育不改者应解除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