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岗位职责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岗位职责的明确对于企业规范用工、避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岗位职责怎么制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欢迎阅读与收藏。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1
1.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3.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4.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5.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査和监督。
6.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2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2.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
3.负责日常地价管理,建立土地资产台账、档案。
4.负责承办全县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资产评估工作。
5.负责承办全县改组、改制、合作、合资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工作。
6.负责进行地产市场的调查、预测、收集、整理,编印公布有关地产信息,提供地产咨询服务工作。
7.负责进行地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3
1.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忠实地、尽最大努力地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2.顾问律师如因出差、开庭等原因临时不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临时安排其他恰当的律师配合完成规定法律事务工作。
3.顾问律师应当在取得聘请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及时向聘请方通报工作进程。
4.顾问律师必须在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聘请方的要求或者授权进行活动,非经聘请方授权不得代为实施法律行为,不得代为聘请方决策。
5.顾问律师不得为聘请方的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聘请方的咨询意见。顾问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仅限于聘请方,无为聘请方员工个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6.顾问律师在涉及聘请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担任与聘请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顾问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聘请方有关人事、技术、商业等秘密及聘请方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事宜负有保密义务。
8.顾问律师对聘请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聘请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应当妥善保管。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4
1.在本所主任的领导下,履行律师职责,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全面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办案程序。
3.坚持收结案登记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原则,保证办案质量。
4.积极开拓律师新业务、新项目,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律师业务。
5.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所的工作监督及行为规范检查。
6.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培养高尚情操,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服务。
7.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支取任何费用,不得非法代有关机关或人员向当事人支取费用。
8.努力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9.协助本所主任总结律师工作经验。
10.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5
1.积极、主动地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律师交办的各项事务,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人。
2.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打字技能和口头表达能力,提高日常接待工作水平。
3.管理并使用文字处理机及其辅助设备,及时打印,认真校对,妥善保存律师交给的全部业务资料。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文字处理机、复印机、电传机、传真机和打字机等办公室设备,保持其清洁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热情、主动、礼貌地接待来访客人,及时提供茶水。
6.接听电话,填写电话记录及时向有关律师报告,接、打电话时应热情、礼貌、高雅。
7.每日收、发来往函电,报纸和其他邮件,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
8.负责办公室卫生,始终保持桌面、地面、窗台、玻璃、沙发座套和烟、茶具的整齐和清洁,定时清除垃圾。
9.办理办公室主任和律师临时交办的事宜。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6
职责一:高校行政秘书岗位职责
1、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编排本部课表。
2、根据教学任务安排,汇总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并报送教务处。
3、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学日历及校历随课表一同发给任课老师。
4、做好本部教师的试卷、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说明等材料的收集、保密和上交教务处的工作。协助部主任做好监考教师的安排和其它考务工作。
5、考试结束后,督促各任课教师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及时将学生的考卷归档管理;将学生考试成绩及时送至考试中心和学生所在系。
6、负责办理调课手续,及时反映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教师与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7、负责组织、安排本部有关会议,做好会议通知、考勤、记录和会后资料整理工作,拟写会议纪要。
8.协助部门安全责任人做好办公室安全防范和检查工作。
9、按要求收集、整理、上报本部教工晋升职称、岗位变动、年度考核、教师培训、考勤月报表、科研项目等有关材料。
10、负责办公用品的添置、发放及保管和报修工作。负责公章的保管。如遇出差,公章必须履行移交手续。
11、负责部办的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办公室临时性事务,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12、与教务处和其它各系之间保持良好的联系,及时传达学院及教务处相关文件通知精神,确保信息畅通。完成学院和本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职责二:高校行政秘书岗位职责
一、行政秘书在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公共教学部办公室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负责党政文件的收发,及时送部领导阅示,并妥善保存。
三、负责接待并处理校内外来人、来访、来电等有关事宜,
四、做好文秘和会务工作,协助部门领导做好会议的通知、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
五、负责部门工作简报及有关的宣传报道、影像等工作。
六、协助部主任做好二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七、协助部主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费用的合理支付。
八、负责办公用品和物资的保管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对办公用品的登记签字制度,杜绝浪费。
九、协助部主任做好对教师考核工作。
十、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好各种电子资料、图片资料及保存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部门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十三、认真完成学院、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
职责三:高校行政秘书岗位职责
1、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决议、指示和规章制度,为完成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学院的综合治理工作,包括学院内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等,协助保卫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做好各类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的会议、活动记录,并将所有材料整理建档、归类保存。
3、负责检查、督促各工作区域搞好室内外卫生,组织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以及评比工作。
4、负责公务活动场所(办公楼、会议室及工会活动室)的日常管理、调度、维护保养。
5、负责学院领导和办公室设备、家具、办公用品的保管、分发、领用、登记等工作;负责名片印制、报刊杂志订阅分发、收发和公务信函、传真收发工作。
6、负责学院各类会议的通知及会务准备安排工作。
7、负责接待来学院办事的校内、外来访人员,并帮助有需要的校外来访人员联系食宿。
8、负责管理学院公章;负责开发介绍信。
9、负责管理工会公章;负责学院工会工作,协助各工会委员积极开展文文娱、体育活动。
10、负责组织安排节假日值班工作。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7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工作处在司法厅党委领导下履行以下行政管理职能: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律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全省律师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律师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是司法厅职能配置规定)。
2.负责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3号《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和司法厅职能配置等有关规定)。
3.负责全省《律师执业证》的审核批准及颁证、年度注册等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6号《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审核、登记、核准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5.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6.负责新执业律师的上岗培训和执业律师年度注册培训(依据是《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7.负责全省律师业务指导和管理、拓展律师业务(依据是《中平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8.负责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据是《中平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50号《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司法电(1996)96号《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9.负责全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依据是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10.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依据是司法厅职能配置规定及司法部、人事部人发(1997)26号《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1.负责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和外省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令70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38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令74号《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规定》、司法部令35号《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司发通(1996)057号《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司法厅职能配置方案等有关规定)。
12.负责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秩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及司法厅职能配置方案等有关规定)。
13.负责在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审核和评选“文明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等工作(依据是司法部(1996)006号《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及司法通(1997)088号《关于创建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14.负责指导、监督和联系律师协会的工作(依据是司法厅职能配置方案等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8
1.本所所有印章由出纳保管,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颁发机构、收到日期、印章名称、收到枚数、经领人姓名、启用时间,并在登记本加盖印鉴。2.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应该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3.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4.使用印章必须经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批准,批准人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
5.印章保管人对所盖印章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并详细登记,登记项目如下:时间,编号,用印单位,内容,用印数,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盖印人姓名。
6.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7.凡不符第4条、第5条规定者,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印。
8.本所印章需经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签字,登记后方可盖章。
律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9
一,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二,负责全所人员的工作考勤,行政人员的选用考核,行政工作的调配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有关管理指导部门的联系协调.
三,拟定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予以落实.
四,办理律师承办案件的登记及审批工作,负责出具公函,各类介绍信函.
五,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归档.
六,协助修订,完善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七,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核评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批.八,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的筹备和记录工作.
九,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