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合同

时间:2023-09-01 21:46:12
煤炭销售合同15篇

煤炭销售合同1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煤炭销售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煤炭销售合同1

甲方(卖方)哈尔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动力煤;

2、产地: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挥发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数量:10万吨/月,年为12个月X10=120万吨;

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3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吨/次;

7、装载港:

8、卸货港:中国 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 0.12 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0.50元,最多不能超0.2%,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

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10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2%履约保函给乙方(5万吨的总价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给乙方;

4、货船到达目的港,甲方凭海运提单、印尼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结算已到货全部货款的70%。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付款,以保证甲方及时办理完税手续。

甲方办理完税手续 及中国CIQ商检的检验。乙方银行凭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及发票,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本批次剩余30%货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货物已装船的传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下个月的10万吨数量的总价款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付款保函》,以保证甲方连续发货。

第六条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货物到港后依照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的热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为付款的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第七条 货物装卸

货物到达港口后应该在船主的指定时间(12000吨/天)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如果由于乙方卸货造成的延误,乙方应该赔偿船主的滞期费。

第八条 船次通知问题

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符合本合同(一)质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需赔偿乙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将货权转移给乙方后,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处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抵冲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导致发生的货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与船主协商解决。

4、以下情况视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

1)货物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乙方指定卸货港交货;

2)货到目的港后,经CIQ检验报告复检,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允许±10%)、质量约定指标。

5、以下情况视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1)双方正签合同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甲方指定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给甲方。

2)每月甲方发第二船后,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将下个月10万吨发货的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开给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货时间为每天 10000--12000 吨(标准卸货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则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卸货方应尽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6小时计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否则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滞船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发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如战争、罢工、火灾、洪灾、地震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双方均可免责或适当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另一方有权选择取消货物的交付。一旦发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碍或延误了合同的履行,受影响方应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尽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种事件发生后一周内以 ……此处隐藏14986个字……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50元/吨(乙方所得佣金每吨50元RMB是税后净得,佣金税金由甲方支付),实际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但乙方需确保甲方在购买中有相对的优势与利润;

3.2合同期限内,每次丙方在向甲方支付国内信用证的同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交易的数量和质量跟踪了解并且汇报给甲方,予以保证货物到达指定交货点且通过电厂检验及第三方检验,甲方在收到丙方货款后的1个工作日内需向乙方各居间人或者其指定受益人的相应账户支付有关居间费用。在履行主合同时如遇到导致煤炭交易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解决,促成合同的完成;

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以下受益人需承担各自的增值税费)

4. 责任条款:

4.1 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4.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

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将根据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

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以及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4.3 该协议签订各方均应对此协议的各项内容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未经协议相关签署人同意,不得将此协议的任何内容私自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违者,协议签订的其余各方将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力。

4.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乙方促成甲方与购买方首份合同成立即时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5. 违约责任:

5.1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采购,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5.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被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

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不按照此承诺书执行,甲方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可以凭此合同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判决,甲方自动放弃一切抗辩权力。

本合同一式共4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公司名称:上海建发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1(签章):杨一睿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2(签章):朱培峰

甲方法人(签章): 乙方3(签章):崔宏文

日期: 日期:

煤炭销售合同15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 1年,自 xx年 6月 30日起至 xx年 0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甲方按约定分批向乙方提供煤炭,乙方按约定付款。

二、品名、数量、价格及交易时间:

三、计量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实际交易量以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的衡称量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四、交货期限

1、因运输方式的特殊性,故本合同对交货日期不作具体约定,凡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已将煤炭交承运人运输在途,则均视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

2、乙方单批次的订购量大于 500 吨时,应给予甲方不少于 5日的备货时间。

五、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低位发热量应≥ 5500 MJ/Kg;如甲方所提供煤炭的低位发热量<5500 MJ/Kg,则乙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

六、运输

本合同下煤炭的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交货地点

目的地:_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__

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为目的地,甲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即视为交付,交付后该批货物的风险及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于 2日内卸货。

八、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1、煤炭在装运地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对承运方计量交接工作实施监督;煤炭到达目的地的计量验收由双方共同在交接地点检测计算实载重量。

2、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装运地计量之差额处于装运地计量±5%范围时,装运地计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3、当上款之差额超出装运地计量± 5 %范围时,验收实载重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九、价格

基本结算价格__800_元/吨,本价格为完税价格且包括运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运输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运输方式的,按照甲方与承运公司协商确定的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十、货款结算及支付

1、本合同以每一列货运火车运输的煤炭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2、双方协商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进行付款:

(1)、乙方提前预付其每批次订购煤炭量的全部价款,甲方收到该款后发运煤炭,交货并经验收、结算后双方就预付款进行最终结算。

(2)、乙方提前预付其每批次订购煤炭量价款 70 %的购煤款,甲方收到该款后发运煤炭,交货并经验收、结算后5 日内乙方支付余款。

3、乙方应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办理税票事宜所需的全部手续,证件。

十一、定金

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45万元_的定金;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 5日内甲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乙方。

十二、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该批次不能交货部分煤炭款总值 xx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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