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11-10 06:24:45
实用的劳动合同四篇

实用的劳动合同四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合同 篇1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法律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比如上文中的赔偿。小编在此希望各位劳动者都能学法、懂法,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才能捍卫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 篇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xx年8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我于xx年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珍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心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

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上更进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总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

劳动合同 篇3

部门合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新整合的部门职能仍是继续之前的工作则整合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内部整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应当以保持劳动关系平稳过渡、避免劳动纠纷为宗旨,以促成企业经营与人员管理的双赢。如何经营,如何确定运作方针,企业可以自由行使自主权,但涉及到处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则不能脱离劳动法律、政策规定的诸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是如此,当合同具有不可履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确实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选择都必须是建立在遵循该法对“客观情况”所规定的范畴的前提下方可有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中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工厂的整体搬迁,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因为路途遥远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所在岗位或者部门因为客观原因被取消,员工也不能够调到其他部门的;还有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甲方决定聘用乙方为兼职财务会计。

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并负责妥善保管好甲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

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为甲方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甲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约束。但乙方每周应至少回公司一次汇报工作情况,协助和处理财务方面的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出席公司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如时间较为紧急等),甲方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应及时配合。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

4、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奖励和处罚的政策和标准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及合理享受公司规定的待遇;

2、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3、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职务,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2、获取劳动报酬;

3、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公司的业务数据、商业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如造成财务数据丢失或泄密,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在履行会计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 元;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应聘会计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以上;

3、公司被撤销。

第八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职务。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用人单位) 乙 方:(劳动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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